如今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飼養(yǎng)寵物,
對于主人來說,
自己的小狗聰明乖巧,
不亂跑也不咬人,
但對旁人而言,
有時候狗狗會讓人感到恐懼和緊張。
如果沒有被抓咬,
但被狗驚嚇從而跌倒受傷,
這種無接觸式致人損害的案件,
責任該如何認定?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陳某駕駛兩輪摩托車正常行駛在某公路上時,張某飼養(yǎng)的兩只未拴繩大型犬突然從旁躥出,撲向陳某的摩托車,導致陳某受到驚嚇后騎行不穩(wěn),摩托車側翻將左腿壓傷,后經鑒定,其傷情構成十級傷殘。事發(fā)后,陳某將張某訴至法庭,要求張某賠償各項損失合計168307元。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飼養(yǎng)動物致害責任適用于無過錯責任原則。張某飼養(yǎng)的兩只大型犬在事發(fā)時處于放養(yǎng)狀態(tài),雖然并未與陳某的身體產生直接接觸,但在陳某經過時突然躥出撲向其駕駛的摩托車,導致陳某受到驚嚇騎行不穩(wěn)從而摩托車側翻,左腿被壓傷的損害結果。犬只撲的行為與陳某受傷的事實之間具備了引起與被引起的因果關系,故張某作為兩只大型犬的飼養(yǎng)人和管理人對此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張某賠償陳某各項損失合計114 186.09元。 對于一審判決結果,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動物致人損害的行為,不僅限于如撕咬、抓撓、撲倒等身體上的直接接觸行為,還包括吠叫、追逐、突然躥出等令人恐懼或驚嚇的行為。而動物作為法律上的“物”,在致人損害后是無法承擔責任的,因此,法律懲罰的責任主體便是它背后的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不管飼養(yǎng)人或管理人是否有過錯,只要存在動物加害行為、損害結果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否則除非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受害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如碰瓷、故意挑逗等行為,才可能全部或部分免除賠償責任。 飼養(yǎng)動物責任重大,提醒各位飼養(yǎng)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社會公德,提高管束意識,對動物進行合理的控制和管理,切實對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負起責任,別到承擔賠償責任時,才追悔莫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yǎng)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 違反管理規(guī)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條 飼養(yǎng)動物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礙他人生活。 來源: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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