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府行復〔2023〕57號
申請人:開平市某加工部。
被申請人: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申請人開平市某加工部(以下簡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9日作出的開市監(jiān)處字〔2023〕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已依法立案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延長三十天期限,現已審查終結。
申請人請求:
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編號為開市監(jiān)處字〔2023〕XXXX號《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
一、被申請人的執(zhí)法人員在執(zhí)法檢查當日欺騙當事人李某1簽收有關法律文書,因為當時執(zhí)法人員承諾是沒事的,等立了案,到時上了牌叉車就可以使用了。如果當時不承諾的話,李某1是不會簽的。李某1不是我廠員工,是不知情的,當時我廠有3名員工在場,為什么不叫他們簽名呢?
二、被申請人的執(zhí)法人員違法辦案,他們明知李某2是無牌無證的,還叫其駕駛叉車,并拍照大量相片,過幾天做筆錄,叫其在筆錄簽名。
三、被申請人的執(zhí)法人員欺騙李某2簽收不再使用承諾書,用作違法證據。
四、被申請人修改了2023年4月18日聽證的內容。
以上全部是事實,沒有一點虛假,本廠的3名員工可以作證。
申請人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的營業(yè)執(zhí)照;2.經營者戶口簿;3. 經營者身份證;4.《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開市監(jiān)處字〔2023〕XXXX號);5.授權委托書。(以上第5項為原件,其他均為復印件)。
被申請人答復稱:
一、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
?。ㄒ唬┌讣幚沓绦蚝戏?。2022年11月17日,被申請人到申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現場發(fā)現申請人涉嫌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叉車,當日依法立案調查,并于2023年2月14日經批準延長辦案期限30天,2023年3月8日經批準延長辦案期限3個月,案件調查時間符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被申請人于2022年11月17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的規(guī)定,對涉案內燃平衡重式叉車采取查封的行政強制措施,并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延長查封期限30日的決定,于2022年12月20日作出解除查封措施的決定。查清申請人違法事實后,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28日向申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開市監(jiān)聽告字〔2023〕XXXX號),依法保障了申請人的陳述、申辯、聽證權利。申請人于2023年3月29日提出聽證要求,被申請人于2023年4月18日舉行聽證。2023年5月9日,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開市監(jiān)處字〔2023〕XXXX號)。被申請人在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經過立案,調查取證,案件法制審核,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權利等程序。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聽證申請后,本局依法舉行了聽證會,并按程序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件辦理程序是合法的。
(二)調查取證程序合法。首先,李某1現場檢查的簽名是有效的。案中現場檢查筆錄、現場檢查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數據、詢問筆錄顯示執(zhí)法人員到現場后,依法主動表明身份和來意,當場要求李某1通知經營者李某3到場配合、提供涉案叉車相關材料、營業(yè)執(zhí)照,李某1現場與李某3電話溝通,并向執(zhí)法人員表示李某3委托其配合執(zhí)法人員工作?,F場筆錄第1頁記載了上述事實,李某1在現場筆錄最后1頁也簽名確認了情況屬實。2023年3月10日李某1的詢問筆錄第3頁也確認了李某3讓其配合執(zhí)法人員檢查和簽收現場有關法律文書這些事實。其次,關于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到其駕駛叉車的照片執(zhí)法人員取證不合法的問題,經過核實,被申請人搜集的證明申請人違法行為的證據材料里面并沒有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駕駛涉案叉車的照片。最后,關于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到的執(zhí)法人員向其承諾不予處罰,誘導其簽字的問題,未有相關證據材料證明執(zhí)法人員作出該承諾,另外,在聽證過程中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對承諾書的內容的真實性及簽名的真實性未提出異議。
二、行政處罰決定合理合法
(一)案件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短胤N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第九十九條第(八)項規(guī)定“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qū)、旅游景區(qū)、游樂場所等特定區(qū)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目錄》(2014)中,明確將叉車列入特種設備目錄,代碼為5110,種類為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稄V東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特種設備的使用是指利用特種設備從事生產、經營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當特種設備具備使用功能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使用功能啟動時,視為存在使用行為。”辦案人員現場檢查時,現場的執(zhí)法記錄儀記錄的視頻及現場檢查照片顯示申請人生產廠區(qū)內停放著涉案叉車,該輛叉車處于可通電使用的狀態(tài),有鑰匙插在開關位置,可正常發(fā)動。表明申請人到案發(fā)時止,并未采取措施防止涉案叉車功能啟動,應該視為存在使用行為。其次,申請人無法向執(zhí)法人員提供上述該輛內燃平衡重式叉車《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xù)使用?!钡囊?guī)定,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ǘ┬姓幜P決定合理合法。首先,《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三條規(guī)定“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jié)能環(huán)保、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規(guī)定“國家對特種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實施分類的、全過程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被申請人查處申請人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職權,預防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其次,《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鑒于申請人在案發(fā)后主動消除安全隱患,對涉案內燃平衡重式叉車書面承諾不再使用,并主動對該輛內燃平衡重式叉車進行拆解,將其電池拆卸下來,作去功能化處理,對申請人處40000元的行政處罰已經是綜合考量違法行為性質、情節(jié)、主動消除安全隱患等因素作出的從輕處罰,也是申請人承擔相應行政法律責任的體現。綜上,給予申請人4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是適當的。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
1.《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證(開市監(jiān)處字〔2023〕XXXX號);2.《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及送達回證(開市監(jiān)罰告字〔2023〕XXXX號);3.《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附件、送達回證(開市監(jiān)強制〔2022〕XXXX號);4.《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延長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期限決定書》及送達回證(開市監(jiān)延強〔2022〕12XXXX號);5.《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及送達回證(開市監(jiān)解強〔2022〕XXXX號);6.現場筆錄(2022.11.17);7.《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詢問通知書》及送達回證(開市監(jiān)詢通〔2022〕XXXX號);8.《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及送達回證(開市監(jiān)限提〔2023〕0XXXX號、0XXXX號);9.《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詢問通知書》及送達回證(開市監(jiān)詢通〔2023〕0XXXX號);10.現場筆錄(2023.3.6);11.證據提取單;12.詢問筆錄(2023.11.23、2023.3.7、2023.3.10);13.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產品合格證;14.營業(yè)執(zhí)照;15.當事人身份證明材料;16.授權委托書;17.送達地址確認書;18.承諾書;19.照片;20.聽證申請書;21.《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及送達回證(開市監(jiān)聽通〔2023〕X號);22.聽證筆錄;23.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立案審批表;24.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有關事項審批表;25.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法制審核表;26.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記錄;27.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理決定審批表;28.光盤;29.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30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31.授權委托書;32.行政執(zhí)法證。(以上第30、31項為原件,其他項均為復印件或復制件。)
本府查明:
一、2022年11月17日,被申請人依據職權到位于開平市長沙區(qū)325國道三江路段XX號X幢XX號申請人的生產廠區(qū)進行執(zhí)法檢查,在現場發(fā)現有1輛內燃平衡重式叉車停放在廠區(qū)室內靠近大門口位置,該叉車處于通電可使用狀態(tài),啟動鑰匙插在開關位置,并且在叉車周圍的地面上發(fā)現有叉車留下的車輪軌跡。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提供該叉車的合格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定期檢驗報告,申請人無法提供。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涉嫌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遂于當日經主管領導批準對申請人進行立案調查,并對涉嫌未經定期檢驗的該輛內燃平衡重式叉車采取查封的行政強制措施。
二、涉案內燃平衡重式叉車系申請人于3年前購進,該輛內燃平衡重式叉車的銘牌信息為:名稱:內燃平衡重式叉車,型號: CPC,配置號:30-FD,額定起重量:3000kg,產品編號:C19030606470,自重:4220kg,制造許可證號:TS2510A12-2022,制造日期:201904,特種設備代碼:511010A12201906470,龍工(江西)機械有限公司,最大起升高度:3000mm。至2022年1l月17日案發(fā)時止,申請人未對該輛內燃平衡重式叉車申請定期檢驗,并在位于開平市長沙區(qū)325國道三江路段XX號X幢XX號的生產廠區(qū)內使用該輛內燃平衡重式叉車。
三、2022年12月20日,申請人簽訂《承諾書》后,被申請人對涉案內燃平衡重式叉車解除了行政強制措施。同時,在被申請人的監(jiān)督下,申請人對涉案內燃平衡重式叉車進行拆解,并將其電池拆卸下來,作去功能化處理。
四、被申請人根據調查的情況,認為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開市監(jiān)聽告字〔2023〕XXXX號《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并送達申請人,對申請人擬作出以下行政處罰:責令申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涉案內燃平衡重式叉車,并處40000元罰款。并告知申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于2023年3月29日提出聽證請求,被申請人于2023年4月18日舉行聽證。被申請人于2023年5月9日作出開市監(jiān)處字〔2023〕XXXX號《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當日送達申請人。
本府認為:
一、本案系因生產者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特種設備導致行政處罰而產生的糾紛,根據第《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五條規(guī)定“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對全國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jiān)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特種設備安全實施監(jiān)督管理。”《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職能配置、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guī)定》(開辦發(fā)〔2019〕31號)第三條規(guī)定:“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主要職責是:……(十三)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被申請人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為開平市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部門,對申請人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主體適格。
二、《特種設備安全監(jiān)察條例》第九十九條第(八)項規(guī)定:“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是指除道路交通、農用車輛以外僅在工廠廠區(qū)、旅游景區(qū)、游樂場所等特定區(qū)域使用的專用機動車輛”。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目錄》(2014)中,明確將叉車列入特種設備目錄,代碼為5110,種類為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申請人生產廠區(qū)內停放的案涉叉車的銘牌明確記載其名稱為內燃平衡重式叉車,屬于特種設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定期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檢驗申請。
《廣東省特種設備安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的使用是指利用特種設備從事生產、經營或者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當特種設備具備使用功能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使用功能啟動時,視為存在使用行為?!备鶕?zhí)法記錄儀記錄的視頻及現場檢查照片,被申請人現場檢查時,申請人生產廠區(qū)內停放的涉案叉車處于可通電使用的狀態(tài),有鑰匙插在開關位置,并未采取防止涉案叉車啟動的措施,涉案叉車可正常啟動使用,應當視為存在使用行為。申請人在現場筆錄中也明確表示案涉叉車平常用于搬運該加工部生產的紙制品及原材料。并且申請人無法提供案涉叉車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證》、有效期內的定期檢驗報告。因此,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的上述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四十條第三款“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xù)使用。”的規(guī)定,屬于“使用未經檢驗的特種設備”的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規(guī)定:“違反本法規(guī)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使用有關特種設備,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一)使用未取得許可生產,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本案,申請人在案發(fā)后主動消除安全隱患,對案涉叉車書面承諾不再使用,并主動對案涉叉車進行拆解,將其電池拆卸下來,作去功能化處理。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案涉內燃平衡重式叉車,并處4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適用法律正確,處罰得當。
四、2022年11月17日,被申請人到申請人生產廠區(qū)進行檢查,發(fā)現申請人涉嫌使用未經定期檢驗的內燃平衡重式叉車,當日依法立案調查,并指派兩名執(zhí)法人員辦理。由于案情復雜,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于2023年2月14日申請延長辦案期限30日,又于2023年3月8日申請延長辦案期限2個月。查清申請人違法事實后,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28日向申請人留置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開市監(jiān)聽告字〔2023〕XXXX號),告知申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處罰內容、事實、理由、依據和依法享有陳述、申辯以及要求聽證的權利。被申請人于2023年3月29日提出聽證請求,被申請人于2023年4月18日舉行聽證。2023年5月9日,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直接送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開市監(jiān)處字〔2023〕XXXX號)。因此,被申請人作出開市監(jiān)處字〔2023〕XXXX號行政處罰決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條和第六十一條和《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八十一條等關于行政處罰程序的規(guī)定。
綜上,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開市監(jiān)處字〔2023〕XXXX號)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適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并遵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
本府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維持被申請人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出的開市監(jiān)處字〔2023〕XXXX號《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不服本府復議決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以開平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和開平市人民政府為被告向江門市江海區(qū)人民法院起訴。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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