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府行復〔2023〕41號
申請人:周某。
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周某不服被申請人開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的編號為440783150281XXXX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已于2023年5月5日依法立案受理。
此案審查期間,因申請人周某于2023年7月21日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的書面申請,經(jīng)審查,本府準予撤回。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廣東省行政復議工作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本府決定依法終止本案的審查,本行政復議案件至此終結(jié)。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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