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府行復〔2022〕31號
申請人:梁某。
被申請人:開平市水口鎮(zhèn)人民政府。
第三人:開平市某經濟合作社,開平市水口鎮(zhèn)某村民委員會,開平市馬岡鎮(zhèn)某村民委員會。
申請人梁某不服被申請人開平市水口鎮(zhèn)人民政府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的水府決字(2022)XX號《行政處理決定書》,向開平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已于2022年5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現(xiàn)因申請人梁某于2022年6月30日提出撤回行政復議的書面申請,經審查,本府準予撤回。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及《廣東省行政復議工作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本府決定依法終止本案的審查,本行政復議案件至此終結。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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