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開平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本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堅持以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發(fā)現(xiàn)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wěn)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fā)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jiān)督,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二章 公開的范圍和職責
第六條 公開政府信息,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不得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但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除外。
第七條 本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以及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但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公開的除外。
第八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公開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九條定期對本機關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及時調整公開。
第十條 辦公室負責統(tǒng)籌組織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關各股室、各市場監(jiān)管所按照職責開展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要職責如下:
(一)辦公室
1.負責統(tǒng)籌全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訂政府信息公開相關工作制度和具體措施;
2.負責組織編制(或修訂)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3.負責統(tǒng)一受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事項;
4.負責對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進行合規(guī)性審查和保密審查;
5.督促各部門維護、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
6.履行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二)政策法規(guī)股
1.負責對重大、敏感的政府信息公開進行合法性、合規(guī)性審查,組織指導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聽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辦理工作;
2.為政府信息公開提供法制指導和法律咨詢服務。
(三)機關各股室、各市場監(jiān)管所(以下簡稱各部門)
1.負責制作或獲取本部門依法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對公開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合規(guī)性進行審查;
2.負責本部門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公開工作,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3.負責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辦理和答復工作;
4.負責指定專人更新維護本部門的公開信息、失效信息。
第三章 主動公開
第十一條 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包括以下內容:
1.市場監(jiān)管局領導及分工;
2.市場監(jiān)管局機構及其主要職能;
3.市場監(jiān)管局工作規(guī)則;
4.市場監(jiān)管局制發(fā)的規(guī)范性文件;
5.市場監(jiān)管局工作報告;
6.統(tǒng)計數(shù)據(jù);
7.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8.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的監(jiān)督檢查情況;
9.市場監(jiān)管局人事任免;
10.市場監(jiān)管局重要會議;
11.其他需要公開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條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以市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系統(tǒng)和政務網(wǎng)為主要途徑,應具備信息檢索、查閱、下載等功能。同時利用服務窗口、觸摸屏和新聞媒體等多種途徑公開有關信息。
第十三條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機關公文:各部門在起草公文時,須按照機關發(fā)文工作規(guī)定對公文內容、分類、保密性、公開類別、公開方式予以明確,辦公室進行審核,經起草部門分管局領導審批同意后發(fā)布。
(二)非本機關公文:各部門對本機關公文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由部門負責人進行準確性審核和保密審查,經部門分管局領導審批同意后,由辦公室統(tǒng)一或者授權各相關部門發(fā)布。
(三)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結果信息根據(jù)開平市信息公開管理部門要求,確定為向社會發(fā)布的政府信息。經行政許可、行政處罰部門分管局領導審批同意后,依規(guī)定在網(wǎng)上指定平臺主動公開。
第十四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guī)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章 依申請公開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有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本辦法,向本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六條 對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由辦公室負責統(tǒng)一受理,按照職責分工轉市局相關業(yè)務股室或市場監(jiān)管所辦理,涉及多個部門的需指定主辦單位、協(xié)辦單位。
(二)各部門依照法定程序辦理,應當在市局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由主辦單位提出書面答復意見。市局各主辦部門提出的答復意見,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后提交辦公室審核,其中涉及復議、訴訟等重大敏感問題的須報部門分管局領導同意后提交。
(三)辦公室對答復意見進行合規(guī)性審查和保密審查,屬于重大、敏感的政府信息公開由辦公室提交政策法規(guī)股進行合法性、合規(guī)性審查;審核通過后,由辦公室提交辦公室分管局領導審批。
(四)辦公室分管局領導同意后,由辦公室統(tǒng)一回復申請人。
第十七條 申請人向本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包括信件、數(shù)據(jù)電文在內的書面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工作人員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第十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lián)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十九條 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姓名或者名稱、聯(lián)系方式;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和形式要求應當明確、具體。
申請人委托他人申請公開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的,應當提交申請人、被委托人的有效證件以及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并由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工作人員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本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二十一條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時間,按照下列規(guī)定確定:
(一)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二)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本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三)申請人通過互聯(lián)網(wǎng)渠道或者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第二十二條 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本機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開。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三條 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經辦公室主要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shù)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可以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認為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認為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可以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三)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lián)系方式;
(六)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七)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guī)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 本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信息,是已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規(guī)定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外,需要對現(xiàn)有政府信息進行加工、分析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提供。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以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形式進行信訪、投訴、舉報等活動,工作人員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聿⒏嬷ㄟ^相應渠道提出。
申請人提出的申請內容為要求本機關提供報刊、書籍等公開出版物的,工作人員可以告知獲取的途徑。
第二十九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應當根據(jù)申請人的要求及本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shù)據(jù)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閱讀困難或者視聽障礙的,工作人員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條 申請人有證據(jù)證明本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更正。經辦部門審核屬實的,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對不屬于本機關職能范圍的,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三十一條 本機關依申請?zhí)峁┱畔?,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shù)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可以按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收取信息處理費。
第三十二條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本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對本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本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經辦部門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五章 監(jiān)督和保障
第三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未按照要求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或者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不依法答復處理的,可以向開平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出。
第三十四條 辦公室應當按開平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要求每年3月31日前在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平臺和政務網(wǎng)上向社會公布本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二)本機關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江門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或者開平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機關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已移交檔案工作機構的,其公開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七條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發(fā)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由開平市市場監(jiān)管局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