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公 告
江門泰坤紡織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鄧巧梨訴江門泰坤紡織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爭議一案(開勞人仲案字〔2024〕425號),仲裁請求:1、要求確認與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8日解除雙方勞動關系。2、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jīng)濟補償金11000元。因與你單位無法聯(lián)系,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裁決如下: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8日起解除勞動關系;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相關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