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平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公 告
江門泰坤紡織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周葉環(huán)訴江門泰坤紡織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爭議一案(開勞人仲案字〔2024〕423號),仲裁請求:1、要求確認與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8日解除雙方勞動關系。2、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8888元。因與你單位無法聯(lián)系,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裁決如下: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8日起解除勞動關系;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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