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江門至誠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本委受理張嘉欣訴江門至誠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勞動報酬爭議一案(開勞人仲案字〔2024〕401號),仲裁請求: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23年12月份醫(yī)療期工資2512.24元,2024年1月1日至13日工資934元。合計3446.24元。因與你單位無法聯(lián)系,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決定書。本案申請人于2024年4月7日通過書面申請撤回申訴,本委根據(jù)《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guī)則》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決定如下:準予申請人撤回申訴。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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