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開平市長沙光時河酒吧:
本委受理岑智毅訴開平市長沙光時河酒吧確認勞動關系爭議一案(開勞人仲案字〔2023〕859號),仲裁請求: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23年7月份工資6115元,8月份工資525元,合計6640元。因與你單位無法聯系,根據《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決定書。申請人在收到本委書面的開庭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參加仲裁,本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決定如下: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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