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深圳市中元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宋少先訴深圳市中元建設(shè)工程有限公司勞動報酬爭議一案(開勞人仲案字〔2022〕454號),仲裁請求: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0年5月份工資1748元、6月工資4556元、7月工資2879元、8月工資7318元、9月至11月工資28889元,合計45390元;2021年3月工資14800元、4月工資16820元、5月工資18780元、6月工資13185元、7月份工資6300元、8月份工資7000元,合計76885元。以上合計122275元。因與你單位無法聯(lián)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六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決如下:被申請人自本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一日內(nèi)支付申請人2020年5月至11月、2021年3月至8月合計工資122275元。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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