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開平市泰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羅麗芬訴開平市泰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爭議一案(開勞人仲案字〔2022〕157號),仲裁請求: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28000元。因與你單位無法聯(lián)系,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裁決如下: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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