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開平市泰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楊玉芬訴開平市泰安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爭議一案(開勞人仲案字〔2022〕39號),仲裁請求: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經(jīng)濟補償金63800元。因與你單位無法聯(lián)系,根據(jù)《廣東省勞動人事爭議處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決定書。申請人在收到本委書面的開庭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沒有到庭參加仲裁,本委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diào)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決定如下:視為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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