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廣寧縣人民法院對由廣寧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一案作出判決,“神醫(yī)”和老廖、小廖三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萬元,連帶賠償國家重點保護的瀕危、珍貴野生動物資源損失費30余萬元。三人均認罪服判,判決已生效。 案例詳情 2020年8月,老廖接到朋友老雷患腦癌的消息后,推薦“神醫(yī)”老譚為其治病?!吧襻t(yī)”受邀并面診老雷后,說有妙方可治,但所需藥引犀牛角在國內十分難找。老廖遂指示定居澳門的兒子小廖聯(lián)系越南導游小阮,由其從越南代購犀牛角,并偷運到中國廣西境內,以快遞的方式寄老廖接收。妙方已到位,老雷卻未能印證“神醫(yī)”藥到病除的承諾。 “神醫(yī)”得知老廖有渠道購買野生動物制品后,多次提出購買羚羊角、穿山甲鱗片的要求。自2020年10月起,按照“神醫(yī)”的購買清單,老廖多次通過兒子小廖向越南導游小阮下單代購野生動物制品,并從中賺取差價。 2021年1月,老廖如往常一樣到快遞點取件時,被埋伏的民警當場抓獲,并從快遞包裹內搜查出犀牛角。“神醫(yī)”和小廖也先后被抓獲歸案。 法條速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規(guī),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第一款規(guī)定以外的在野外環(huán)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利用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應當以人工繁育種群為主,有利于野外種群養(yǎng)護,符合生態(tài)文明建設的要求,尊重社會公德,遵守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 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作為藥品等經(jīng)營和利用的,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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