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2022年7月,被告人黃某在未辦理狩獵手續(xù)的情況下,攜帶1支自制改裝射釘槍、1個探照燈到某山場獵捕果子貍1只,殺好后予以出售,非法獲利600元。 經鑒定,送檢自制改裝射釘槍以火藥為發(fā)射動力,為槍支;果子貍為國家“三有”保護野生動物,其經濟價值為1200元。經認定,被告人黃某使用的槍支為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使用探照燈在夜間狩獵果子貍為禁止使用的狩獵方法。 7月12日,連城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了被告人黃某非法持有槍支、非法狩獵等犯罪事實,法庭綜合考慮被告人黃某的犯罪情節(jié)、悔罪表現(xiàn)以及前科情形,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被告人黃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以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四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另對被告人黃某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對槍支等作案工具予以沒收。被告人黃某當庭表示認罪服法,不提出上訴。后面被告人黃某積極繳納生態(tài)損害賠償金1200元。 法條速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款: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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